本报讯 (记者 曹永学)根据几年来全省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试行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全省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
我省于2009年6月1日开始,以廊坊市中院和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保定徐水县法院、廊坊三河市法院为试点,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开始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五年来的试点、试行工作,基本解决了同罪刑罚失衡问题,实现了量刑均衡和法律的统一适用;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使量刑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刑事审判服判息诉率提升,上诉、抗诉率下降。
依据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细则,7月1日起实施量刑规范化的案件范围,是经过多年试点、试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15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均不属于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细则规范的范围。
据省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7月1日起实施量刑规范化所依据的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细则,均做了较大修改。在缓刑这一条文中,明确对未成年人、怀孕妇女、满75周岁的老人,优先考虑适用缓刑。为克服原实施细则中采取百分比方法调节基准刑带来的弊端,新的实施细则对于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累犯等常见量刑情节,既规定了可以减少或增加刑罚量的比例幅度,又对增减的刑罚量进行了限定。例如,“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等。
省法院相关负责人提醒,各地刑事法官要改变传统思维模式,严格执行量刑规范化,不准搞变通。
为确保7月1日量刑规范化工作正式实施,省法院日前召开全省量刑规范化推进会,省法院副院长朱良酷进行动员并作出部署。最高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专家,就量刑规范化相关理论与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等,对与会的230余名中院、基层法院主管副院长、刑庭庭长及量刑规范化业务骨干进行了培训。
目前,全省各级法院按照省法院的要求,正抓紧对刑事法官和相关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为7月1日如期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