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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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邪教残害生命如何适用刑法

  编辑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反邪教志愿者,最近山东招远发生的邪教分子杀人案特别令人气愤,应当依法严惩。因我对刑法还不太熟悉,我也想学习一些相关知识,请问,邪教残害人命的案件该如何适用刑法?心愿   

    

  心愿读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咨询了有关法律人士。现答复如下:

  邪教侵犯公民生命权的行为,既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也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对此,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了详细规定。

  对于招远血案,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应属于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范畴,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或者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款,理论上最高刑罚为死刑,并且邪教分子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都将作为量刑的具体情节。

  此外,邪教分子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有一种情形。《解释》第4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或者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以上情形可以适用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指使、胁迫实施自杀行为,需要符合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

  网上误传的情形,只有在“过失致人死亡”时才成立。刑法第300条第2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从理论上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条款。《解释》第3条规定,刑法第300条第2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不难发现,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没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可以说致人死亡的结果不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只有在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同时又符合组织和利用邪教的要素,才适用第300条第2款定罪量刑,其法定刑分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量刑幅度。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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