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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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周利红:

  本院受理原告楚至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河北润泽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省国富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冀嘉德评报字(2014)第05028号资产评报告书。本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刘正江:

  本院受理的赵仲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三执字第791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薛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成大喜与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志浩(身份证号码:130103197402031818)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刘丽珍与你之间借款协议纠纷案(石裁字[2013]第529、53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石裁字[2013]第529、530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会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7号楼7楼,邮编:050011,电话:0311-86687359)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寻尸启事

  

  2014年6月1日21时15分,在辛集市安新线南贤邱村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骑人力三轮车男子死亡,年龄约30岁左右,身高181CM,体型微胖,上着蓝色外套,红黑花纹秋衣,下着灰色裤子,有知情者请与辛集市交警大队事故科联系。

  联系电话:0311-83250122

  0311-83222094

  0311-83390717

  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遗失声明

  

  曹飚不慎将身份证丢失,证号为130104198508131850,特此声明。

  闫相龙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证号为091339,特此声明。

  高江岳不慎将工作证丢失,警号为006165,特此声明。

  刘耀卿不慎将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15831,特此声明。

  张运波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05086,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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