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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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支队张家口大队
交通事故车辆处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以下车辆予以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前来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车辆进行处理。

  请以下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在公告期间内携带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等合法证明到相关大队办理相关手续。

  1、红色无号牌奇瑞QQ轿车

  2、皖C01950/皖C094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

  3、白色无号牌桑塔纳轿车

  4、无号牌重型货车

  5、鲁D35P99号小型轿车

  6、蒙D2F129号小型轿车

  7、冀JL9312号重型货车

  8、黑LE0305/黑L352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

  9、冀H52217号小型轿车

  10、冀GUR768号小型轿车

  11、冀G94448号中型货车

  12、冀GS8611号小型轿车 

  特此公告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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