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以下车辆予以公告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前来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车辆进行处理。
请以下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在公告期间内携带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等合法证明到相关大队办理相关手续。
1、红色无号牌奇瑞QQ轿车
2、皖C01950/皖C094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
3、白色无号牌桑塔纳轿车
4、无号牌重型货车
5、鲁D35P99号小型轿车
6、蒙D2F129号小型轿车
7、冀JL9312号重型货车
8、黑LE0305/黑L352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
9、冀H52217号小型轿车
10、冀GUR768号小型轿车
11、冀G94448号中型货车
12、冀GS8611号小型轿车
特此公告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