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冈山
事情源于张家口市公证处对企业的一次回访。某汽车经销商感叹生意难做,问其原因,他说市场需求旺盛,就是成交量少。原来,他是做大型货车销售的,一辆车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而从事货运的多是农民,没有那么多现金。农民没有符合银行抵押的资产(土地不能抵,房子抵不了多少钱),并且大部分银行不给贷款,有的银行倒是可以贷款,但必须经销商担保,最后风险还是经销商的。之前做过分期付款,但违约风险大,有的把车卖了,不干了,人都找不到,进行诉讼费时、费力、费钱,执行还很难。
农民搞运输需要车,却没有资金,企业有车有资金,但风险不好控制。能不能通过公证这种法律手段,在两者之间架起一座致富桥,使农民用一少部分的资金就能取得一辆货车,帮助农民实现致富梦,又帮助企业控制好风险呢?
回访结束后,公证人员反复思考,经销商和农民通过签订类似融资租赁的合同可以解决双方的实际问题,即融资租赁期间,经销商作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汽车)的所有权,使用的风险和责任由承租人(农民)承担,在承租人(农民)违约或不能履约时,承租人(经销商)可以取回租赁物,可以约定租赁期,期满后租赁物(汽车)归承租人(农民)所有。
在征求了经销商的意见后,经销商比较认可,让销售人员向客户进行宣传。租期根据车价定为1-3年、付首期租金后便可提车,租赁期间车辆登记在经销商名下,使用责任归承租者,质保责任归出租者,客户违约,出租人可以随时取回车辆另租他人,办理公证的同时赋予了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客户一看首付很少,交一部分租金就可提车,而且期满后车辆归自己所有,即使租金高点,也乐于接受。经销商也很满意,销量上去了,承租人违约可强制收回车辆另行出租,大大降低了风险。当天就以该种方式成交了几辆车,后来销量较之前有所好转。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的开放,公证为交易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很多、空间很大。公证机构也要增强服务的敏锐性,及时发现和满足潜在的、现实的公证需求,为社会服务的同时推进自身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