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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抢劫的哥案
一审宣判

  本报讯 (记者 刘文利)6月13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王某以租车为幌子实施抢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王某是曹妃甸区三农场人。去年10月24日17时许,王某从曹妃甸工业区弘毅码头乘坐被害人徐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在路上产生了抢劫念头。他先佯装借用徐某手机打电话,借机将其手机关机,接着指挥徐某将车驶入曹妃甸区三农场六队庄南的芦苇道中,并从后面勒住徐某的脖子,手持折叠刀相威胁,向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在双方周旋过程中,徐某弃车逃走。王某驾车离开,后因在车内翻找钱财未果,遂将出租车弃于路边,并将徐某的手机扔至路边水沟里。经曹妃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出租车价值人民币51867元,被抢飞利浦手机价值人民币160元。

  鉴于王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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