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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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步伐深入推进检务公开

  (上接本刊第1版)应当说,发展趋势是健康的,也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实事求是地讲,这些作法还局限于表层化,主要是检察权能公开和一般工作情况的公开,与群众期盼和社会关切还有一定差距。

  刘树奇:今年4月,省委召开推进司法公开座谈会后,省检察院党组迅速行动,相继出台了推进检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童建明更是明确提出“检务公开是一场自我革命”,并提出我省检务公开的工作要从战术的层面向战略意义的高度来推进。您认为应怎么看检务公开的战略意义?

  郑广宇:检务公开的战略意义题目很大,内容很多,但有两点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一是检务公开不是孤立的,更不是独有的,检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我们执政党权力公开的重要体现。只要行使公共权力就应当公开。这是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应然之举。正像毛主席在“窑洞对”中所讲的,“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二是检务公开不是“我要公开”,而是“我应公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里首先是群众的知情权,群众不知情怎么监督?因此,检务公开是还权于民,是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司法治度。当你从制度层面观察检务公开,就会发现它的战略意义是非常不一般的。

  刘树奇:广宇会长,您认为我省检察机关今后应从哪些方面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以确保检务公开健康推进和持续发展?

  郑广宇:如果说前期检务公开主要是权能公开,那么下一步应从权力运行入手深化。但权力运行不是权力流程,它体现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当中,案件才是检察权运行的载体。我个人认为,下一步检务公开的重点应是个案公开。也就是说,依照法律规定,将能够公开的诉讼节点的检察决定向社会公开。比如职务犯罪的立案公开,拘留、逮捕公开等等。可以说没有个案的执法公开,就谈不上权力运行的公开。这既是检务公开的重点,也是检务公开的难点,所以,童建明检察长才讲,“检务公开是一场自我革命”。我想,“自我革命”既是一种决心,也是一种力量。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讲,它体现的是国家的力量。正如列宁所讲,“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

  刘树奇:虽说检务公开是人民检察院检务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公开并非无限制、无底线。特别是鉴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案件保密的要求十分严格。您认为检察机关如何把握好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矛盾关系,以确保“检务公开”的有序进展?

  郑广宇:检务公开是依法公开,不是无原则的公开,更不是不顾保密法规的越公开越好。就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如果什么都公开,那不就等于给贪官污吏通风报信了吗?别说老虎打不着,苍蝇也早飞了。因此,检务公开要与保密原则有机统一。比如,根据国家规定,举报材料和侦查立案属国家绝密事项,这些就不能公开。再如,立案决定书在执行前是国家秘密事项,之前的初查材料、审批情况等均不得公开,只有在立案决定执行后,立案的决定才可以向社会公开。还如,侦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在法院庭审前,属国家机密,在检察环节一律不得公开。为此,检务公开不能盲目公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指导检务公开的深化工作,切忌不要起哄,不要顾头不顾尾地跟风刮风。

  刘树奇:现在有一个现象,各地检察机关确实出台了一些检务公开的举措,但在某些地方群众依着这些措施去办事,实际情况却让群众还是不满意,甚至说“不是那么回事。”广宇会长,您认为如何才能使检察机关的诸多公开措施从网上走下来,从墙上走下来,真正让人民群众感知认知,确保以实实在在的效果,让检务公开切实体现出检察权行使的“被监督”,让推进检务公开的工作在保障和推进整个司法公正的“大局”上发挥出法律监督的强力?

  郑广宇:检务公开不是摆花架子,不是做表面文章,而是实实在在的公示、告知和通报。这里有三个问题要注意:一是要注意检务公开的即时性。迟到的公开本质是非公开。应利用网络平台、电子公示栏等形式即时公开;二是要注意检务公开的通俗性。实践中,有很多情况是通过检察人员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通报介绍的,这就需要检察人员应以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群众容易接受的方式去介绍情况和解读法律;三是要注意检务公开的常态性。检务公开是个长期性的工作,应养成习惯,形成常态。只有这样,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检察公信力才会得到有效的提升。

  刘树奇:有这样一种认识或说是看法,推进检务公开的工作,不仅仅是把检察权“晾晒”在太阳下,从技术的层面看,更是有助于遏制司法腐败,防范检察权的正确独立行使被干预。广宇会长,您是否认同这种看法?

  郑广宇:这个说法有道理。在检察体制机制还不完善,社会高度信息化的情况下,反腐败往往与防腐蚀、防干扰紧紧纠缠在一起。有拉人下水的,有直接干预的,有间接设障的,有拐弯说情的,等等。实践中,情况确实很复杂。但往往大道至简,把权力放在阳光下就会迎刃而解。可以说,阳光既可以让腐败现形,也可以让谣言流产,还可以让干扰遁迹。这些怕阳光的丑恶现象,实质上是怕人民群众。所以说,让人民群众监督检察权,其实是以群众监督的形式来保障检察权的公正行使。这一点似乎也可以被视作检务公开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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