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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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六部门出台《办法》
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

  本报讯 (李翠敏)近日,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工作组会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推进未成年人特殊刑事制度的落实。

  《办法》细化了社会调查工作。确定了社会调查机构、社会调查对象、社会调查地点、社会调查人员职责、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以及开展社会调查的程序等。

  《办法》整合了社会资源,实现了分段接力。社会调查报告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分阶段负责完成,明确各阶段负责社会调查的主体,使社会调查报告贯穿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并顺利实现接力。

  《办法》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强调了社会调查报告的效力。《办法》规定,社会调查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慎重选择调查方式,避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不良影响,并强调参与调查人员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调查内容;《办法》强调,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检察机关是否逮捕、起诉、量刑建议,法院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并将社会调查报告相关内容写入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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