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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房号蒙蔽买家
法官提示:购房时小心“号贩子”

  王 彦

  2012年11月,唐山市的陈某听说赵某那儿有便宜房源出售,便毫不犹豫地决定从赵某处买房。赵某出售的是某房地产公司的预售商品房,其书写的收条写明:赵某将某小区8楼2单元9102室房产以每平方米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赵某收陈某购房款45000元和定金2000元,于某月某日由赵某负责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到了约定时间,赵某找到房地产公司,由陈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陈某发现该预售合同所写房产的门牌号与赵某收条中的门牌号不同,遂询问赵某。赵某说她购买了多套房产,合同中房产的户型比收条上的还要好。签订合同后,陈某向房地产公司交纳了24万元首付款。办理购房手续后不久,陈某得知其所购买的房产系公寓房,与商品住宅房土地使用期限70年不同,公寓房的土地使用权仅40年。陈某这才知道受到赵某蒙蔽,先后找房地产公司和赵某要求退房退款,房地产公司知情后很快为陈某办理了退房退款手续。陈某多次找到赵某,赵某却拒绝退款。无奈之下,陈某只好提起诉讼,请求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确认双方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赵某返还其购房款及定金。

  赵某辩称,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其收取陈某的款项是居间佣金,经其介绍,陈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其居间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所以不同意退还所收款项。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支持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分两期返还原告35000元,如不能按期返还,需全额返还收取原告购房款及定金47000元。

  法官提示:从正规渠道购房,不要轻信一些个人兜售的所谓便宜房源,并先行向这些人交纳房款,避免上当受骗。赵某被房地产公司销售部门称为“倒卖房号的人”。“倒卖房号的人”通过房地产公司的内部关系,以内部价认购房屋后,再以房地产公司标出的较高销售价倒卖给其他人,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原本是“倒卖房号的人”,他们找到买家后再去通过房地产公司的内部关系,把订购合同中购房人改为他们的“买家”,也是房地产公司房子的“新买家”,房地产公司在售房手续中隐去了这些倒卖房号的人的信息。发生纠纷后,买房人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本案中,如果赵某出具的协议中未写明是购房款和定金,可能出现对陈某不利的后果。

  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严格管理,避免企业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倒卖房号牟利的情况发生。倒卖房号牟利的行为,不仅会给房地产企业惹上麻烦,也会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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