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建华)6月11日上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监督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服刑人员彭某提请减刑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裁定减去彭某有期徒刑10个月。这是自6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来,邯郸市检察院出庭监督的首例减刑案。
据了解,服刑人员彭某,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省高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2009年11月4日送邯郸监狱服刑。彭某在邯郸监狱服刑期间,因认罪遵守监规,积极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受监狱6次表扬、1次记功。邯郸监狱今年5月建议法院为该犯减刑。
开庭前,检察人员对邯郸监狱对彭某提请减刑案的建议书和相关的监狱奖励的书证、证人证言等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核实了其计分考核奖励证据材料,查看了监区对彭某提请减刑的评议材料,列席了监狱评审委员会对彭某提请减刑的评审讨论会。
庭审中,执行机关代表当庭宣读了减刑建议书,检察人员对彭某以及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了讯(询)问。由于彭某没有积极主动交纳罚金,检察人员提出了对彭某减刑时应予从严掌握的庭审检察监督意见。法院采纳了检察人员的检察监督意见,当庭作出裁定,将彭某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