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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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调解促执行

  近日,邢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调处一起因无证驾驶无牌车撞伤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被告李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医疗费等4万元。

  2013年3月6日,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将原告刘某撞伤,造成刘某骨折,住院32天,花费3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出院后,双方就刘某的部分医疗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一纸诉状将李某告至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等共6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了解到:原告刘某为13岁的未成年人,半年后还要进行二次手术。被告李某为农民且家境贫寒,在支付了原告部分住院费用后已无力支付任何费用。执行法官为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辨法析理,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李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医疗费等4万元。当天下午,执行法官已将被告筹得的赔偿款如数给付了原告。

  赵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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