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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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将对道路运输单位“计分”
达到一定积分的运输企业其车辆禁止上路

  

  本报讯 (记者 任俊颖)省公安厅近日出台了《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对道路运输单位实行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对因所属重点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较多,累计超过一定分值的运输企业,公安交管部门将采取督促整改、重点约谈、跟踪检查、禁止上路等措施加强安全监管。

  据悉,纳入监管范围的运输单位有省内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校车服务机构以及拥有5辆以上重点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较大有车单位。重点车辆是指10座以上大中型载客汽车、中重型货车或牵引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水泥罐车、工程渣土车、农村面包车。

  《办法》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运输安全责任单位的监督措施和检查内容。对有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可限制其办理机动车道路通行证件;对下达严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认真整改的,禁止其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

  《办法》还明确了对交通运输安全责任单位的分类管控办法,实行分别计分、累计积分、分色预警、分级管理。计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积分分值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色,其中积分在20分以上的列入红色监管单位名单,积分在14分-19.9分的列入橙色监管名单,积分在10分-13.9分的列入黄色监管名单,9.9分以下的列入蓝色监管名单,并制定了各色预警的管理监督措施。按照记分办法,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记30分;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记20分;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记30分;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记20分,直接纳入红色监管名单。

  运输单位年度的累计积分,将作为下一年度公安交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根据不同的分值,公安交管部门将采取约谈负责人、组织安全培训、加强路面监管、媒体曝光、禁止上路等措施督促运输单位整改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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