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胡瑞科)明知是盗版软件,为谋取利益非法复制并进行销售,获利13万余元。近日,南和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魏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7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通过互联网联系武汉籍男子陈某(另案处理)购进某公司盗版计算机软件,用电脑刻录机大量刻录复制,然后利用淘宝账号在淘宝网上销售这些盗版计算机软件。自2012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魏某非法销售所得共计13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发行盗版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此案是南和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著作权案,也是邢台市首例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