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6月11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不要发票,可坑苦我了!”

  通讯员 赵全分 马丽欣

  “怎么会差别这么大呢?不就是一张小小的发票吗?是不是你们故意让我多缴税才这样算的?”

  6月6日上午,在无极县地税局税收征管科科长周伟红的办公室内,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正皱着眉头问周科长。周科长拿着手里的税法宣传资料,耐心解释说:“从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如果把购买的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在向地方税务局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对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重点是,购房后再次转让涉及计税营业额减除时,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无法办理营业额减除手续,将全额缴纳税款。”周科长重点强调说。

  “我清楚了,也就是说,我卖的房屋虽然超过了5年,但由于没有初次发票,所以也得全额征收营业税。”中年男人边看着税法资料,边恍然醒悟地说。

  原来,这位中年男人姓赵,在无极县城内居住。2006年8月,赵先生以25万元购入非普通住房一套,今年4月份,以45万元转让给朋友,在朋友更换房产证姓名时,被告知必须先缴纳相应税款后,房产部门才能办理更名。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赵先生应缴纳营业税为45万元减去25万元的差额即20万元×营业税率5%=10000元;如购房时未取得发票,其应缴纳营业税为45万元×营业税率5%=22500元。一张建筑发票使所缴纳税款相差12500元。

  周科长继续提醒赵先生说:“如今虽然买房的人不少,但部分购房者根本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和习惯,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有权利索取发票,即使有些人买了房也仅仅收到中介公司或开发商开具的收据,导致需要发票作为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时却无法出示。需要提醒买房者的是,不管是买一手房还是二手房,购买房产必须索取合法发票,否则购房者的权益将严重受损。”

  “都怪我当初没有要发票,这可坑苦我了,害得我多交1万多元的税款,这个教训太深刻了!”赵先生对此后悔不已。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