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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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辆车三次抵押借款
当事人因合同诈骗获刑

  

  本报讯 (记者 刘文利 通讯员 赵景峥)迁西人王某使用一辆宝马车三次抵押借款,因无力偿还逃匿,造成他人损失70余万元。5月29日,迁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3年1月,被告人王某以开矿急需资金为由,将自己的一辆宝马轿车抵押给某典当行,借款30万元。当日王某以出门不便为由经典当行同意将宝马轿车开走,在陆续支付5个月的利息后将余款挥霍一空,造成出借人损失20余万元。同年8月,王某以收购板栗急需资金为由,将已抵押给典当行的宝马车再次抵押,从另一典当行借款30万元。王某在支付了数月利息后将余款挥霍,造成出借人及担保人损失18万余元。

  2014年1月王某将该宝马车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矿业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车已归该矿业公司所有。随后,王某以烟酒店急需资金为由,以已经转让出去的宝马轿车为抵押,从刘某处借款40万元用于挥霍,造成出借人损失35.7万元。借款人发现王某已经资不抵债,于是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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