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树永 段美)近年来,石家庄市出现中大规模降雨时,城市内涝频发,个别路段积水严重等问题,5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为该市解决城市排水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有以下三方面的亮点:
明确雨水、污水分流制度。《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划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针对当前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大小混乱、没有统一标准的境况,《条例》依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明确划定了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水平安全防护区和垂直安全防护距离。在防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运输等可能影响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明确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随着石家庄市道路不断拓宽改造,许多原产权单位的排水设施已实际成为公共场所,在发生纠纷时,由于产权不清,经常发生推诿、扯皮现象,给排水管理造成了极大困扰。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明确了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划分了公共排水设施和其他排水设施养护责任的界限,对维护单位进行排水设施维护作业提出了相应要求,并规定了事故紧急处理机制。
此外,针对城市内涝灾害问题,《条例》明确将内涝防治纳入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沙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