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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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终身受教育权利
有法律保障

 

  本报记者   张树永  段美

  过去说“活到老学到老 ”,那更多反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愿望。今天再说这句话,再想“学习学习再学习,进步进步再进步”,则有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政府、社会要为公民的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尽义务、担责任,这得益于刚刚出台的《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在一个科技发达、新问题不断出现的今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已是迈向文明社会、实现中国梦的必经之路。而在我省,当前正处于结构调整、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期,发展终身教育对于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为使终身教育工作得以很好地开展,《条例》在确立执法主体时,考虑到终身教育工作涉及面广、部门多,从当前行政部门职责分工的实际出发,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终身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终身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的终身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科协等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在保障措施里,对公共文化资源和教育学习资源的有效利用,《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比如政府兴建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将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发的教育学习资源用于终身教育。

  《条例》第三十条是针对新闻媒体的特别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的宣传,为终身教育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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