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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信力应如何测评

  

  □ 任国强

  党的十八大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具体指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公信力。检察机关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公信力不断提高。本文试就如何科学测评检察公信力水平作一初步探讨。

  

  关于对检察公信力的理解

  人们都在谈公信力,但是对于公信力的理解,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公信力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公信力应当是公权力的属性。第二,公信力是对公权力行使状况的评价。第三,公信力是令人信服并为人所信的力量。首先,公权力机关本身要创造公信力,然后才能使社会公众产生信服力。如果公权力机关本身不公、无信,社会公众绝对不会对其信服、信任。其次,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努力只有得到公众认可,才能在社会中形成对公权力机关是否公信的正面评价。有观点把公信力理解为仅仅是公众对公权力的信服程度,是片面的,是不完整的。

  

  关于检察公信力的测评指标

  检察公信力测评,是对检察权行使状况的评价。因此,首先应当考察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是否积极、法定职能是否履行到位。检察机关负有查办职务犯罪、批捕公诉、诉讼监督的职责,是不是有腐必反、有罪必查,是否做到了敢于监督、有错必纠,是应当首先考察的。其次应当考察履职行为是否依法,比如是否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第三应当考察履职方式是否文明,比如是否理性、便民、公开。第四应当考察执法人员形象如何。

  公信力的根本在检察机关内部,社会评价是对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的感受。所以,测评公信力,既要考察检察机关实际履职情况,又要考察社会公众的主观感受,即从内在公信力和外部认可度两方面来衡量。其中,内在公信力应采用客观数据指标,外部认可度可采用主观评价指标。

  客观数据指标的设置。可以考虑以下项目:职务犯罪大要案率、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数与有罪判决率、捕后案件有罪判决率、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刑事案件提出抗诉后案件改判率、民事案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后案件改判率、检察人员中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检察人员廉洁方面违纪违法犯罪率。

  主观评价指标的设置。对检察工作没有了解就没有对检察工作的认知,没有利益关联的了解就没有深切的感受。为了准确获得测评对象的认知和感受,应当针对不同的测评对象分别设置测评指标。根据了解程度的不同,可以将社会公众分为不特定人群和特定人群两类。特定人群亦应进一步细分为三类亚人群:一是国家机关人员,其特点是工作接触,配合制约;二是律师,其特点是广泛接触,专业“对抗”;三是案件当事人,其特点是个案接触,利益攸关。

  对不特定人群的测评指标。对不特定人群的测评指标应当概括、通俗、简洁。具体指标可以考虑:履职尽责、执法公正、执法效率、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便民、执法公开、检察人员职业素质、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等。

  对国家机关人员的测评指标。对这类人员的测评指标应当相对专业、相对完善。具体指标可以考虑: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批准逮捕工作、公诉工作、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情况、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对刑罚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效率、执法公开、检察人员业务水平、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等。

  对律师的测评指标。对律师的测评指标应当比较专业、比较贴近律师职业特点。具体测评指标可以考虑: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批捕工作、公诉工作、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理性、执法效率、检察人员业务水平、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等。

  对案件当事人的测评指标。对案件当事人的测评指标应当通俗简洁、突出案件当事人特点。具体测评指标可以考虑:保障人权、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效率、检察人员业务水平、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等。

  

  关于检察公信力的测评分值

  测评检察公信力应当量化,以便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方面进行直观地比较。这就需要设计测评指标的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的转化机制、客观数据指标与主观评价指标的联系机制。

  首先,设定主观评价指标测评分值。可以考虑设置5个量级: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了解、不满意5个等级。在分值设定上,笔者认为,应当设置负分。因为“不满意”显然是负面评价,负面评价不应赋予正分。此外,“不了解”应当作为有效选项计入分数,而不应当作为无效选项不予计入,因为检察公信力在“不了解”的人群心目中即等于零。由此出发,可以考虑将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了解、不满意这5个等级的分值分别设定为3分、2分、1分、0分、-1分。

  其次,客观数据指标的数据转化为测评分值。客观数据指标的数据并不能直接作为测评分值使用,只有与参照物作比较才能转化为测评分值。参照物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可以将所在地区检察机关总体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参照物。与参照物相等的,分值设定为1分;高于参照物一定百分点的,分值设定为2分,再高出更多的,分值设定为3分;低于参照物一定百分点的,分值设定为0分;再低于更多的,分值设定为-1分。

  第三、设定各项指标的权重。第一个层级,主观评价指标和客观数据指标的权重。检察机关严格、公正、规范、高效履职的努力是否能够转化成社会公众的满意、信服、信任,主要取决于社会公众,因此,社会评价指标的权重系数应该大一些,可以考虑设定为0.8,客观数据指标的权重系数小一些,设定为0.2。第二个层级,在社会评价指标中,对三类亚人群的测评指标也应当赋予不同的权重系数。由于不特定人群在整个社会公众中所占比重最大,最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评价;由于特定人群与检察机关接触较多、对检察人员了解较多,对检察工作感受最深,所以,可以考虑赋予不特定人群和特定人群相同的权重系数,即均为总权重的0.4。基于同样的理由,特定人群中国家机关人员的权重系数可以考虑设定为总权重的0.3,律师权重系数设定为总权重的0.05,案件当事人权重系数设定为总权重的0.05。

  此外,为了保证测评的一致性,还应当统一规定社会评价抽样测评对象中各类人群及亚人群的比例。可以考虑,不特定人群测评人数占社会抽样测评人数的50%,国家机关人员测评人数占社会抽样测评人数的30%,律师测评人数占社会抽样测评人数的10%,案件当事人测评人数占社会抽样测评人数的10%。

  综上所述,检察公信力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

  检察公信力分值=客观数据指标分数+社会评价指标分数

  客观数据指标分数=各小项指标分数之和/小项总数×0.2

  社会评价指标分数=不特定人群评价分数×0.4+国家机关人员评价分数×0.3+律师评价分数×0.05+案件当事人评价分数×0.05

  国家机关人员评价分数=国家机关人员分数之和/国家机关人员测评总数

  律师评价分数=律师分数之和/律师测评总人数

  案件当事人评价分数=案件当事人分数之和/案件当事人测评总数。

  (作者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综合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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