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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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县检察院
一份检察建议 为企业挽回百万损失

  

  本报讯 (刘长松 王振民)“被公安机关扣押和查封的财物,为什么没有判决给被害方作为补偿?”近日,平泉县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合同诈骗案判决书“备案审查”时发现这一问题,及时将这一情况反馈给该院检委会,没想到就这一小小举动,竟为案件受害方挽回百万经济损失。

  受害方平泉县某公司2010年与内蒙古自治区某局职员呼某达成协议,该公司支付呼某人民币100万元,呼某为其办理呼伦贝尔市某区域萤石矿探矿权证。后呼某谎称可以将萤石矿探矿权、采矿权证同时办理下来,要求该公司再支付人民币550万元,该公司遂又支付给呼某人民币550万元,收到650万元后,呼某将虚假的“萤石采矿许可证”交给平泉公司。该公司被骗后及时报案并向呼某索要支付款650万元。案发后,追缴回人民币210万元,尚有人民币440万元无法归还。公安机关遂将呼某用上述款项购买的路虎车一辆、奥迪车一辆及交付首付款后的两套住宅楼扣押和查封。

  2013年9月,呼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法院未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处理。平泉县检察院检察官对该判决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这一情况,及时将此事上报给该院检委会,检委会研究认为:诈骗人虽被判刑,但诈骗款却不能如数归还,实施诈骗人用诈骗款所购置的财物应作为受害方损失赔偿。该院遂向判决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原审法院接受并采纳了该建议并作出再审决定。

  近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对呼某犯合同诈骗罪的量刑部分,责令呼某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路虎车一辆、奥迪车一辆及按揭购房首付款516310.44元退赔给平泉公司。所退财物折合人民币约140余万元。

  收到判决后,平泉公司负责人申某激动地说:“一份检察建议,竟为我公司挽回了百万损失,真诚感谢细心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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