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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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 法律呵护你成长

  张兆利 王晓芹

  ●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2013年4月中旬,某市200多名学生随家长来京就诊。家长称,之前孩子为当地保护区的榆树上药后,当天便出现轻微中毒症状,因对当地医院治疗效果不满,他们将孩子带到北京治疗。

  解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讯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监护人到场

  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4名无辜的青少年学生被当作犯罪嫌疑人错误拘捕,4人被刑讯逼供,直到3个月后真凶被抓获才重获自由。后该公安机关被起诉。

  解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国家助力戒除网瘾

  一名13岁的少年因迷恋网络游戏,患上了严重的网瘾综合征。他在网吧连续上网36个小时后,从24层的高楼跳下自杀身亡。其父母认为,该网络游戏含有严重的血腥暴力内容,而开发商在销售、经营时却故意隐瞒真相,没有进行相关提示,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最终导致孩子的不正常死亡。据此,该父母起诉网络游戏开发商赔偿损失,并要求其在今后开发的此类游戏中注明未成年人不宜的警示语。

  解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未成年人犯错误应区别对待

  两名不满12岁的双胞胎兄弟在书店偷拿了2张光盘。书店的保安发现后,将他们当众留置审问,造成二人精神极度恐惧。二人回家后害怕父母责骂,双双跳楼自杀。后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书店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书店对孩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近24万元;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解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问题尚且如此,其他部门自不待言,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当然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2011年,袁女士与丈夫陈某达成离婚协议,婚生男孩由陈某抚养,袁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离婚后,陈某一直在外地打工,未对孩子尽任何抚养义务。今年2月,袁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原、被告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60元。

  解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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