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乔
5月10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申请人曹某申请其母亲“高某”失踪。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刘国珑认真阅卷后发现,曹某不能提交被申请人“高某”的具体身份信息或有关身份信息的线索,“高某”的出生年月、民族、现住址不详,甚至连“高某”是不是真实姓名也不清楚。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失踪人的具体身份信息,曹某的申请难获法院支持,依法应予驳回。刘国珑又仔细查看案情,发现申请人曹某是一个16岁的孩子,孩子的奶奶李某是其法定代理人。那么,孩子的父亲在哪里?为什么他不出面呢?
带着种种疑惑,刘国珑及时和李奶奶取得了联系,经过一番交谈,得知曹某有着一段令人同情的身世。曹某的父亲是一位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二十世纪90年代,他与一外地女子在婚姻介绍所的介绍下相恋了,双方同居后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其后不久,生育了曹某。好景不长,曹某的母亲因家庭生活贫困,弃曹某父子而去,曹某3岁时,其父亲也撒手人寰。曹某的奶奶靠着自己的微薄收入,艰难地抚养着成为孤儿的孙子。按照规定,民政部门对散居在社会上的孤儿每月可以发放700元补助。但是,由于不知曹某的母亲生死,李奶奶一直没有申请孤儿补助,现在曹某即将初中毕业,经济上的压力使曹某的奶奶不堪重负。
为从根本上解决曹某的后顾之忧,刘国珑奔走相关部门,向相关人员详细介绍了案情,并向民政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根据曹某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其孤儿生活费的申请。经过多次协商、沟通,终于落实了曹某的孤儿生活费补助事宜,李奶奶激动地说:“孩子的生活费终于有着落了!”并主动向法院撤回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法官提醒:
如何宣告失踪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二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