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树永 段美
我省是一个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省份,现有水土流失面积4.7万平方公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土流失的强度和危害还在加大,严重威胁着我省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防洪安全,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就本报来说,近几年不断接到广大群众对掠夺性开发、乱挖石乱采沙、毁林毁地毁坝,造成水土流失、生态灾难问题反映的来信来访。
所有这一切都说明,当前水土流失形势严峻,制定一部结合我省实际、适应我省水土保持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显得重要且紧迫。在这种情况下,修订《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适逢其时。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原则和职责、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水土流失的预防、水土流失的治理、水土保持的监测与监督,都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针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一步明确了其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程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操作性强,被认为是本法的亮点。具体规定为:“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设计;(二)在生产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计划,将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防治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三)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四)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投产使用。”同时规定:“依法应当编制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和前期工程。”此外,对水土流失的治理和修复,对水土保持治理成果的管护,都有针对性的规定,体现出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