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延生 赵存耀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法律监督已经逐渐走向成熟,形成一整套的程式化监督模式,在对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促进司法规范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同时,检察机关采取措施加强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防止自身办案灯下黑,也愈发显得重要。
加强举报线索归口管理,规范初查、侦查活动。具体说,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回复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认为决定不当的,提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提出报请立案侦查的建议送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同意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批准做出立案决定后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不同意报请立案侦查的,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回复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报请检察长决定。通过举报线索的归口管理,规范自侦案件的初查、侦查活动,减少自侦部门立案与初查的随意性。
加强办案流程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案件管理办公室对自侦案件自立案起进行受理登记,自受理之日起,对办案程序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同时对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督。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期限、羁押期限即将到期的案件进行预警,对羁押超期、办案超限的案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办案部门对涉案款物入库后三日内将扣押款物清单、入库清单、入账清单、保管部门收据送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终结案件的涉案款物要督促办案部门及时处理涉案款物。通过跟踪、预警、监督、监控,规范自侦案件的办理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理顺侦监、公诉、自侦部门三部门关系,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侦监、公诉部门与自侦科室之间除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外,更多体现的应该是法律监督关系。作为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重点放在自侦部门侦查办案的合法性审查上,看对于报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是否存在不应当逮捕的情形,是否存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5条规定的刑讯逼供、徇私舞弊、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等20种情形。对于公诉部门应当更多的将重点放在在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合法性审查上,看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是否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7条规定的违反管辖规定、法庭组成不合法等16种情形。如果发现轻微违法案件口头予以纠正,如果发现违法严重案件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加强办案质量评查。坚持对办结自侦案件进行经常性的案件质量评查。重点审查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对人身强制措施适用、扣押、冻结款物管理以及案卷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评查对案件办理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实现业务考评与流程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有机结合,引导各业务部门在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监督质量和效果。
(作者分别系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辛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