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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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孙客:

  本院受理的李少将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三执字第99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于春军:

  本院受理的张瑞忠与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三执字第97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周连山:

  本院受理肖翠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肖翠媛起诉要点:要求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段甲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于春军:

  本院受理的肖红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三执字第97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张立平:

  本院审理申请再审人郭学伶与被申请人承德市龙乡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3)承民再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常维平:

  蒋建忠已于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将根据合同应交付给你的2013年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提存于我处。请你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身份证,到我处领取。如果你在五年内不领取,该提存款将上交国库。

  我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89号长安广场九层

  联系人:曾军

  电 话:0311-89105787

  邮政编码:050011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

  2013年10月16日

  

  遗失声明

  

  

  景县公安局不慎将罚没许可证丢失,正本号:1103J001,副本号:01,特此声明。

  梁学武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02367,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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