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桑桂林 通讯员 王志芳 张磊)“我因一时冲动,用刀刺伤了范大哥,触犯了法律,我感到非常后悔。希望范大哥能够原谅我,也恳请检察院、公安局的叔叔阿姨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日前,在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首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听证会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吴作出了深刻反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吴的家人与邻居因为扩建围墙发生纠纷,双方亲友发生争吵、打架。其间,小吴持刀将邻居捅成轻伤。案件移送到昌黎检察院后,经过办案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细致感化帮助,小吴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综合考虑该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未满18周岁,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等因素,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昌黎检察院拟对小吴作附条件不起诉,并召开了此次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检察人员通报了该案基本情况和拟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确定了6个月的监督考察期。犯罪嫌疑人小吴诚恳悔过,其法定代理人表示,一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护教育工作;受害人当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愿意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司法所通报了对犯罪嫌疑人小吴的社会调查情况;其他应邀与会代表也分别表态发言,对检察机关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表示同意和支持。
释法: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三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其次,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在考验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第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未实施新的犯罪,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监督管理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等等。总而言之,这种不起诉,适用的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且是轻罪,并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它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又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