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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力 杨清惠
超市刷卡结算单、水电费缴费单、借款单据、快递确认单……人们的生活与社会交往越来越多地需要签署自己的名字。那么,有多少老百姓在签署自己名字之前,认真阅读、核实了单据内容,审慎行使了自己签字的权利与义务?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因为签字引发的诉讼纠纷。
欠条上的签字
情感的承诺
张女士与李女士曾系同性恋人关系,分手后,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50万元的借款,并拿出张女士签字确认的欠条一张作为证据。张女士认可欠条上的签字系自己书写,但其主张这是一笔感情债,两人同居期间,李女士以哭闹、跳楼等方式威逼、胁迫其给予情感保障,无奈之下只得在50万元的欠条上签字。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张女士拿出两人之间的情书用以证明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但对其受到胁迫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签字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与此同时,法院对李女士的工作单位、收入以及其他经济来源、该笔借款的支出方式等结合现有欠条进行了全面、客观地审查,最终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从欠条书写的内容可知,张女士已实际收取了相关借款,从而判决张女士偿还李女士相关借款。
白纸上的签字
朋友的信任
曹某持借条一张,到法院起诉债务人张某偿还7万余元借款。张某认可欠条上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但抗辩称自己并不知晓向曹某借钱的事实,也未收到相应款项,不同意还款。张某同时主张,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其给朋友林某提供过自己签字的空白纸张,但当时是为了办理与林某合作的公司登记事宜。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曹某提供的借条对借款的数额、利息、返还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双方亦签字确认,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张某虽主张自己系在空白纸上签字,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曹某认可该笔借款的经办人是林某,但其主张林某是替张某借钱,自己将7万余元交给林某后,林某提供张某签字的借条予以确认。二审中,林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称:此前,张某与多家公司产生诉讼纠纷,林某代为出庭应诉并帮助他最终解决了相关纠纷。在此过程中,由于产生一定费用,遂替张某借款,相关费用的发生以及向曹某的借款事宜均已告知张某,张某在阅读借条内容的情况下签字,不存在空白纸签字的情况。鉴于本案当事人与证人均为朋友关系,在法院耐心释法下,双方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转股协议签字
中介的惯例
叶某与崔某曾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成立三家公司。离婚后,叶某发现自己在三家公司的股份已全部转移到崔某名下,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转股协议无效。崔某答辩称:虽然转股协议书上叶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办理工商登记及变更手续所需要的材料,均为中介代办,由中介替各方签字是行业惯例。叶某之所以转股给崔某,系因自己出轨而对崔某及其女儿的经济补偿,叶某不能因为事后反悔就在离婚后要回股份。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与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崔某认可转股协议并非原股权持有人叶某本人签字,且无法提供本次转让叶某名下股权的行为系叶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其进行了授权的证据,故其主张该公司之前发生股权变更均是委托代理中介办理而当事人并无异议,由此可推知叶某对本次转股行为认可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的转股协议无效。
签字对应承诺
《现代汉语词典》对“签字”解释为:在文件上写上自己的名字,表示负责。从法律视角来讲,签字意味着对相关事宜的认可或承诺,对应产生签字人的权利和义务。诉讼中,围绕签字引发的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情感承诺。原告持欠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主张欠款并未真实发生,仅是因为自己自愿或被迫给予对方的情感保证或补偿。此种情况下,被告应该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与保存,若有被胁迫等情况的发生可报警求助,而不是一味签字求全。
朋友间的信任。诉讼中,不乏出现被告抗辩称自己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在空白纸上签字的情形。此种情况下,被告应注意举证证明空白纸上签字事实的发生及其用途。
委托中介代办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登记、变更、注销等事宜,应当及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存在大量公司委托中介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情况。对此,我们应该注意:相关材料的提交系公司义务,各股东应积极行使自己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不要直接由中介制作并代为签字,尽量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