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会的张先生致电本报称,其遇到了大麻烦。去年,张先生在省会认识了一名外省男子陈某,陈某称他手中有多个拆迁项目,做废旧钢筋的生意很挣钱。张先生平日就是做废旧钢铁生意的,在询问相关项目问题后便有意与陈某签订购买废旧钢筋的合同。陈某又称,如能预付款,届时买旧钢筋时能每吨便宜60元。为了降低成本,张先生通过农行卡给陈某转账100万元作为预付款,二人签订了废旧钢筋买卖合同,并将100万元预付款已付清写在合同中。随后,张先生就等着陈某拆迁项目完毕后好到工地拉货,但等了几个月后发现陈某所称的工地已经拆迁完毕,去拉货时遭到了拆迁方的拒绝。张先生几经周折找到了陈某,陈某辩称这个工地出了点问题,让等待其他拆迁项目,张先生又苦等了几个月无果。他有些着急,便想退回预付款,但遭到陈某拒绝。后经几番索要,陈某扔到张先生车上25万元并说,以后别找他了,钱也没有,货也没有,随后他就跑了。张先生顿感上当受骗,就打算起诉陈某向其索要剩余款项,但其偶然得知,陈某的真实名字不叫陈某,合同上的签字也是假名。张先生不知所措,他问,怎么才能去告一个不存在的人呢?他现在应该怎么办?
就张先生的问题,本报记者咨询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王少龙律师,请王律师作了解答。
王律师通过分析称,张先生可能遭遇了合同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陈某利用假名与张先生签订合同,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之约定,可见陈某有非法占有预付款的目的,且客观上也达到了其目的,因此陈某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王律师建议,张先生可以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合同签订地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陈某一旦被法院判决构成犯罪,可能将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 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