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孙爱军、曹建兰、闫静:
本院受理的刘玉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三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3)三执字第497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王子刚:
本院受理的张秀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三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三执字第68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王玉龙:
本院受理的刘大龙与你合同纠份一案,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三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三执字第42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王玉龙:
本院受理的蔡德忠与你合同纠份一案,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三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三执字第42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魏明、罗霄:
本会受理(2013)沧仲案秘字第0208号案申请人沧州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你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你们应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答辩,并与申请人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如在此期限内未能与申请人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纪立平为本案独任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本案于 2013年12月25日下午3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沧州仲裁委员会
注销公告
衡水盛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委员会已成立,请债权、债务人员自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权利。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将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衡水盛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