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洲
现实生活中,精神疾病患者行凶杀人案件屡见不鲜。《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患者造成危害结果,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程序,第284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目前,各地“强制医疗”仍存在诸多疑难,尚需政府、基层组织以及患者亲属综合发力。
“是不是精神病患者再实施危害行为才进行强制医疗?”群众对曾有伤人行为但尚未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如何适用法律更加关注。如果等到精神病患者再次行凶才得以强制医疗,则与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立法宗旨相违背。所以,对曾经实施暴力、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患者,也应当强制医疗。相关单位、组织要对本地精神病患者进行认真排查,对确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患者,及时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有效避免群众再次受到伤害。
“哪家医疗机构负责强制医疗?”法律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及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没有涉及强制医疗救治机构。为此,各地政府部门应结合当地精神病患者及亲属的就医需求,根据医疗能力与条件,合理统筹与配置医疗资源,积极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有条件的,应当设立专门医疗机构,组织专业医疗团队,切实做好医疗服务。
“强制医疗经费该由谁来出?”实践中,许多精神病患者家庭为了救治病患者欠下不少债务。强制医疗,必然要发生治疗费用。一些家庭的收入勉强维持基本生活,根本无法负担强制医疗费用。为此,政府部门应对此作出专门预算,可以根据精神病患者患病严重程度、治疗方案等,合理确定基本治疗费用,有效保障强制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强制医疗后,患者亲属是不是没有责任与义务了?”其实,强制医疗是政府与亲属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强制医疗过程中,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强制医疗工作,以争取好的效果。医疗机构在诊断评估后,认为患者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提出解除意见报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强制医疗之后,亲属应当继续创造条件,严加看管和医疗,避免病情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