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0月09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工资集体协商突出一线职工话语权
唐山出台条例保障职工代表不受企业打击报复

  

  本报讯  (曹慧芳  李彦超 刘珲)职工参与工资协商“不敢谈”怎么办?10月1日施行的《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作出创新性规定,突出一线职工的话语权,保障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受企业打击报复。

  《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在对《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行细化的基础上,作出了一些创新性规定,明确了开展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规定和特殊情况下工资集体协商程序,规定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突出了一线职工的话语权。条例单独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对拒绝、阻挠或者拖延协商、扣发降低协商代表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违法变更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提供或未及时提供信息、阻挠监督检查和拒绝协调处理、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条款。

  据介绍,目前唐山市累计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12703家,建制率达84%,覆盖职工138.2万人;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37份,覆盖企业1067家,覆盖职工62372人;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246份,覆盖企业7365家,覆盖职工62万人。

  针对职工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力量对比中处于弱势地位,职工参与协商往往存在“不敢谈”的问题,《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在保护职工权益方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合法、公开、平等、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让职工从“不敢谈”变“大胆谈”。一是突出了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话语权,条例规定: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低于三分之一。二是突出了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条例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要向全体职工公示,征求意见;工资集体合同草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条例明确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条件:“规模以上企业五分之一以上职工,其他企业、行业、区域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当向企业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三是突出了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条例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意见;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