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王菊是平泉县某村村民,男童马小乐不满两周岁,因马小乐的父亲与王菊的丈夫是朋友,于是马小乐的父亲将马小乐寄养在王菊家,每月给她1500元。2012年6月15日上午,马小乐打了王菊的儿子一下,王菊很生气,于是推搡马小乐,致马小乐头部撞在墙上,倒地后开始抽搐。王菊见状不但不对马小乐实施抢救,反而关窗、锁门,逃往外地。
经审理,平泉法院认为,王菊非法伤害马小乐后,将其置于一个完全封闭的环境后逃离现场,导致马小乐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为打击犯罪,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近日,平泉法院一审判处王菊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法官提示: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又是无行为能力人,不管是法定监护人还是临时监护人,对儿童都应该尽职尽责,履行监护职责,完成监护义务。(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李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