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王群永 潘守成)11月8日下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史志刚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对被告人史志刚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和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伟斌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马文英等9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的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责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至10000元。对同案审理的董志辉等其他20名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责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并责令被告人史志刚、王伟斌、杨占胜、谷纪良、王学敏、郭强、邢世玉、夏杰、甄富赔偿宣化东海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7500元;对被告人史志刚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王伟斌、贾美军返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752.7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志刚、马文英在监狱服刑期间结识,(下转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