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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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中院主场临控拘留昌平法院被执行人
京津冀法院执行一体化工作突显办案“同城效应”

    本报讯 (秦治国 颜江衡)日前,在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和我省三级法院的协助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邯郸火车站将被执行人杨某拘留,并送往邯郸市第二看守所羁押。据悉,这是自京津冀三地高院与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联合签署《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的工作意见》后的首例异地拘留案件,也是跨京津冀地域由异地法院协助拘留的成功案例,突显了京津冀三地高院执行指挥中心即时协调、异地法院同步出手的一体化执行优势,有效提升了执行效率。

    2017年5月11日,北京昌平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北京聚龙城五金机电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需支付原告借款2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给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昌平法院作出对聚龙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拘留15日的决定,但此时杨某已不见踪影。

    经多方工作,昌平法院获悉杨某将乘坐K386次列车于2019年11月2日12时21分到达邯郸火车站的信息后,根据京津冀三地高院与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联合签署的《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的工作意见》,向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出具协助控制函,经双方协商,决定在邯郸火车站对杨某进行控制,并办理拘留交接手续。之后,昌平法院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联系,要求对被执行人杨某在邯郸当地进行异地拘留羁押。河北高院执行指挥中心经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确定由邯郸中院与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武安市人民法院一起协助办理。由于当天是周末,邯郸中院未雨绸缪,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提前沟通,及早安排了异地拘留手续和入所体检等事宜。

    11月2日12时21分,当K386次列车停靠邯郸火车站,公安部铁路公安局民警押着杨某走下列车,早已守候在此的昌平法院和邯郸中院、武安法院干警立即上前,从公安民警手中交接了被执行人。之后,在邯郸中院和武安法院7名执行干警协助下,昌平法院执行法官顺利办理了异地拘留和入所体检等手续,将被执行人送至拘留所进行羁押。

    (下转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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