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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勇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蒋菊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凤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夏增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杨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杨江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军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梁丁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于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原料及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勇与蒋菊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共谋制造芬太尼等毒品并贩卖,蒋菊华除为刘勇制造芬太尼提供信息和部分资金外,还直接联系贩卖芬太尼,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且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二人均系主犯,但蒋菊华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杨行、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或帮助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王凤玺系主犯,但具有坦白、立功情节;夏增玺系从犯;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仅参与少量毒品犯罪,又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