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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一分不能差 违约金一分不能少

    广告协议履行期间,客户单方停止广告发布,拒付广告发布费和违约金。广告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

    □ 本报记者 张乔

    省会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协议,但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间,房地产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停止广告发布,并拒绝支付剩余广告发布费用。某广告公司将其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广告费并支付违约金,给不讲诚信的房地产公司上了一堂法治课。

    2013年10月6日,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协议书,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某广告公司于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5月30日间,在石家庄电梯某媒介发布广告,广告费用为1420095元。合同履行期间,某房地产公司单方违反合同约定停止广告发布,并拒绝支付剩余广告发布费用485850元。合同到期后,某广告公司多次向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支付广告费用事宜,结果均被拒绝。某广告公司遂将某房地产公司告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广告费485850元及违约金142009.50元。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称,其对与原告的广告合作完全不知道,公司员工也没有给单位汇报过,希望原告方能指出当时是房地产公司哪个工作人员与其接洽实际办理的此业务。因不了解具体情况,所以公司不同意支付广告费和违约金。某广告公司证明,接洽此业务的是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父亲。

    张某的父亲承认,是他找原告某广告公司负责人,要求其代理在小区电梯发布广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协议书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父亲跟当时的经手人也进行了核实,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中约定广告发布开始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欲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须支付已经发布的广告费用,并承担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如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广告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广告费485850元及违约金14200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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