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乔
父母老了,需要儿女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赡养时,却发现儿女们已渐行渐远,自己只能忍受孤独和寂寞。武先生不想这样,女儿不付赡养费,不去探望,那就法庭上见,让法律为自己撑腰做主。
父亲:要求三个儿女增加并给付赡养费,每月要探望一次打一次电话
武先生是宁晋县人,后来到省会石家庄市生活。2016年10月27日,他与三个子女签订协议书,约定三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700元。协议签订后,只有儿子武文按照协议每月支付赡养费,两个女儿武丽、武美支付两年后,便不再向其支付赡养费。
年近古稀,武先生心里备感失落。女儿不来看望,让他觉得心寒。武先生愤而将三个儿女告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个儿女自2019年2月起,每人每月向他支付赡养费1000元;女儿武美向他支付拖欠的赡养费3500元;女儿武丽向他支付拖欠的赡养费4900元;三个儿女每月至少探望他一次,且每月至少电话联系他一次,保证他可以随时通过电话联系三个子女。
女儿: 不付赡养费有原因,父亲要求赡养费过高
女儿武丽、武美辩称,父亲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不符合事实及法律有关规定。事实上,父亲为农业户口,现在老家有房产及承包地,并且有养老金,没有生活压力。父亲在老家有一块地拆迁分得了两套房产,并得到经济补偿,补偿所得的款项均在原告处。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农村年支配收入是11383元,每月为948元。结合父亲有三个子女的情况,即使支付赡养费,也应该以此标准来进行分摊计算。
武丽、武美还辩称,2016年10月27日所签协议中的赡养费是给父亲和母亲两个人的,并非仅针对父亲。因为父亲收到她们支付的赡养费后拒不向母亲支付款项,造成母亲生活受到影响,故她们直接将2018年10月以后的赡养费给了母亲,并不存在父亲所称拖欠赡养费的事实。两个女儿称,父亲一直与她们关系紧张,她们实在无法与父亲进行交流。
儿子武文称,同意父亲的要求,父亲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他个人可全部承担。
法院:双方所签协议真实有效,须各自按协议履行权利义务;鉴于双方矛盾较深,暂不支持打电话及探望诉求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武先生与三被告系父女、父子关系,三被告对原告有赡养义务。2016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该协议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赡养人为原告,故对被告武丽、武美所称该协议书中被赡养人还有其母,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武丽、武美未按该协议书约定支付原告赡养费,原告主张二人支付,法院予以支持。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关于原告主张三被告每月至少探望原告一次及每月至少电话联系原告一次,且保证原告可以随时通过电话联系三被告,因原告与被告武丽、武美之间矛盾较深,且由来已久,见面经常发生冲突,也无法正常通话,二人对原告探望及电话联系反而不利于对原告精神上的慰藉,故在原、被告家庭矛盾仍然很深的情况下,为避免原、被告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影响家庭和谐,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法院暂不予处理。原告可待双方家庭矛盾缓解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三被告自2019年2月起每人每月向原告武先生支付赡养费700元;被告武丽支付给原告拖欠的赡养费2800元;被告武美支付给原告拖欠的赡养费2100元。
武丽、武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