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树奇 史兆琨 贾毓
10月23日上午9时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主持的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开场。这是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第一检察厅首次举行的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顺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高树勇高度重视最高检在我省邯郸举行的这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听证会,及早指导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人民监督员联系部门以及邯郸市检察机关全力做好听证会的保障配合工作,并赴邯郸察看筹备工作。邯郸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尚震,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春梅带领相关人员全程做好保障配合工作。
听证会现场,秩序严明而又公正。申诉审查检察官和申诉人的座位安排在主持人的两侧,既带有一定的司法属性,又充分考虑到申诉人已不再是犯罪嫌疑人、服刑的罪犯,而是一位普通公民,以此体现双方身份的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则。主持席对面正中头排是由三名人民监督员、两名法学专家组成的听证员席位。
作为本场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曹某在近五年的时间里,脑海中始终存在一个念头:“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应改判无罪。”曹某自己的这一“念头”,从法律和事实的层面、从社会和专业人士听证评说的层面衡量究竟如何?这次的听证会给了他充分申述和听取各界客观评说的机会。
听证会一开场,主持人苗生明开宗明义:“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证,就是要体现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就是要落实最高检党组强调的‘有效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要努力达到最好效果,促进问题解决、息诉罢访’。”“今天我们特意请来尚金锁、张慧琴、王玉朝三位人民监督员,梁根林、熊秋红两位法学专家作为听证员,来公开评议这一申诉案件的办案过程、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以及我们第一检察厅对本案的申诉审查情况。说白了就是请大家来评评‘理’,这是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应有之义。”
为客观公正处理案件,检察官做了充分准备
曹某提交的申诉材料显示,2014年4月16日22时许,曹某与被害人杜某因琐事争执厮打,后被人拦开,双方互有伤情。2014年12月30日,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曹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3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此后,曹某先后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河北省高级法院、邯郸市检察院、河北省检察院申诉,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改判无罪”,均被驳回。
今年3月5日,了解到最高检提出对群众来信要“七日内程序回复、三个月内实体性答复”的明确要求后,曹某首次到最高检提出申诉,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依法进行了审查。由于材料不全,检察官提示他补充材料。3月14日,第十检察厅工作人员在最高检人民来访接待室接待了曹某,正式受理此案。
负责受理申诉案件的第十检察厅初步审查后认为,关于杜某的伤情是否由曹某造成,主要证据为杜某的陈述、一名证人的证言及曹某的供述,判决书仅载有曹某与杜某有肢体接触的供述,曹某称杜某的伤不是其造成的,这个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3月27日,第十检察厅向第一检察厅发出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将曹某故意伤害刑事申诉案转第一检察厅审查办理。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尽管该案属于轻伤害案件,但是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和生效刑事裁判出入较大,应当高度重视。办案检察官随即赴邯郸市进行实地阅卷,在对案卷资料进行审查复核、与一审检察官进行细致沟通后,决定对该案公开听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控告申诉工作是关乎老百姓的工作,必须得做,还要做好。绝不能一张纸、两行字告诉老百姓‘案件还在办理中’,然后就不管了,结果可能三年以后案件还在办理中。”苗生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类案件是由于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矛盾纠纷引发的,如果当事人不能服气,便很难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因此需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全面客观出示案件证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从而作出正确的审查判断,保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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