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乔明清)“感谢法院执行法官为我执行回了120多万元工程款。”10月28日,尚义县法院执行法官快速行动,为当事人杨某执行回工程款及利息124.5万余元。
2010年4月,某送变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与某新能源尚义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价款为966万元,工期为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后因种种原因合同停止履行,新能源公司将送变电公司未施工完的工程承包给他人。2014年11月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973.8482万元,尚欠10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未付。于是,送变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新能源公司给付送变电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120余万元。宣判后,新能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新能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义务,送变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向尚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月25日,尚义法院立案后,为使案件顺利执结,执行法官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方位的查询,发现新能源公司在张家口市某银行开设账户,并有大量存款,能足额清偿该案件中所欠工程款及利息。
10月28日,执行法官及时赶到张家口市某银行,将此款冻结并扣划至尚义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当日,执行法官及时办理了相关手续,将执行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