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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盗窃主动投案 构成自首获从轻处罚

    □ 李忠勇 甄晓霞

    高某入室盗窃作案后主动向警方投案,构成自首,近日被井陉县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2018年9月23日晚,被告人高某潜入井陉县威州镇北岸村一农户,用石头将大门锁砸开进入院子,将屋内放在桌子抽屉里的硬币、领袖像胸标和坐柜内的银元盗走。案发后,高某于今年3月21日向井陉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高某的家属替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井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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