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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采砂出售牟利构成非法采矿罪获刑

    □ 本报记者 张乔

    近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对两起非法采砂案作出判决,靠非法采砂获利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自2017年上半年始,被告人路某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藁城区增村镇小果庄村西南果园内开挖砂坑,非法采砂卖砂,卖给刘某(另案处理)60余车。经勘查,路某共非法开采建筑用砂10727立方米,且全部为中砂。路某开采并出售的矿砂价值184504元。

    案发后,被告人路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并将所挖砂坑积极回填。

    藁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非法采砂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其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回填砂坑,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无独有偶。今年3月底至4月初,胡某(在逃)以每车15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李某、孙某、李某某,在藁城区毛庄村村北滹沱河道内非法盗采大量建筑用砂。经勘测,非法盗采点被盗采河砂15617立方米,全部为细砂,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99488元。

    藁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孙某、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却擅自拉采砂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法院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孙某、李某某拘役各五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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