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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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焚烧树叶引发火灾获刑三年

    □ 古孟冬

    在焚烧单位垃圾池内的树叶时,不慎将厂房引燃,导致厂房内存放的纸张全部烧毁,造成损失300多万元。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失火案,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9年3月13日,家住石家庄市的冯某到单位上班时,看到自己负责的卫生区垃圾池里的树叶已经堆放不下,便用打火机点燃树叶焚烧清理垃圾。焚烧10分钟后,冯某用水将其泼灭,看到没有明火只是在冒烟,冯某就不再原地等待,直接上班干活了。但没想到的是,垃圾池里的树叶出现复燃,冯某的同事看到后将明火扑灭了。当晚11时左右,未燃尽的垃圾再次出现复燃,并很快烧到紧挨着垃圾池的厂房,并导致某商行存放在厂房内的颜料、纸张等物品全部烧毁。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损失300万余元。事后,冯某和某商贸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某商贸公司对冯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以焚烧的方式清理垃圾,后未采取有效防火安全措施致使火势复燃,引发火灾发生,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某商行已对被告人冯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冯某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最后,法院以失火罪对被告人冯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因焚烧树叶,不慎将厂房引燃,造成某商贸公司损失300多万元,远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构成失火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事发后冯某和某商贸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某商贸公司对冯某表示谅解,故法院最终从轻作出了判处冯某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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