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社记者 安蓓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0月23日对外发布,并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当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条例的颁布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填补立法空白 回应社会期盼
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宁吉喆说,制定条例的主要考虑是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改革、巩固改革成果。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强化法治保障,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张要波说,条例填补了立法空白,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推出的一项新的重大举措,也是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各方面期盼的及时回应。
张要波说,条例把近年来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变成全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必将在新的起点上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通过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再次向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展示我国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以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意志和决心,将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更加浓厚的优化营商环境的氛围,更好稳定各类市场主体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这种作用更具有基础性、持久性,影响也将更加深远。”他说。
广泛征求意见 破解痛点难点
宁吉喆介绍说,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60个中央有关部门、37个地方政府、11个研究机构、37家行业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还召开了17场专题会,听取了150家内外资企业、50个城市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良法善治奠定坚实基础。
条例明确,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宁吉喆说,执法“一刀切”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有的地方监管平时不闻不问,执法不力,到了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督查督导、年终考核的时候,临时抱佛脚,采取一些敷衍应付、简单粗暴的处理措施,不给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留出合理时间,甚至要求企业普遍停工、停产等,这给企业主体造成损失。条例这一设定有利于以法治化手段纠正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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