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涞水县人民法院依法跟踪履行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白某顺利拿到了标的款。
2010年,白某在被告处购买两套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约支付了房款,但被告一直未交付房屋。白某遂将其诉至涞水县人民法院。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6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案件转入执行程序。考虑到白某是外地人,且年事已高,该院执行综合管理室人员对此案进行跟踪履行。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督促被告尽快履行,告知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几经督促下,被告终于将标的款全额交到法院账户。
据悉,近年来,该院不断完善跟踪履行机制,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到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前,对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行跟踪履行,有效提高了案件自动履行率。
张笑梅 霍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