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10月16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夫妻实行“AA制”,妻子创业成功——
离婚时妻子的财产 是否要与丈夫平分

    □ 本报记者 张乔

    “AA制”是指夫妻双方各自赚各自的钱,各自管着各自花,家里的开销采取平摊制。这种模式在时下年轻人的婚姻中很盛行,省会的小雨(化名)和丈夫刘阳(化名)就是采用的“AA制”。

    小雨与丈夫结婚五年。结婚之前,二人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当时小雨家住农村,大学毕业后独自在市里打拼,而丈夫刘阳家是市里的,有车有房,工资不低。二人第一次见面,刘阳便提出各自平摊费用。他后来说到做到,约会时的花费都是各付各的。小雨不太喜欢这样,但在父母劝说下还是与刘阳结了婚。

    婚后,丈夫仍旧是“AA制”的忠实执行者。小雨在家吃饭需要支付生活费,家里买东西她也需要平摊;交水电费,丈夫也会算得清清楚楚……甚至包括生病,丈夫给她买药后也要她事后还钱。

    面对这样的家庭生活,工资本来不高的小雨下定决心自己创业。她每天起早贪黑累得不行,丈夫一点忙都不帮,需要资金周转找他借时,他也一口回绝。

    因为丈夫一直坚持“AA制”生活,从来不告诉小雨他的存款,所以小雨的经济收入也一直没有告诉他。

    创业四年,小雨在父母和弟弟的帮助下,生意做得不错。感念家人对她的付出和帮助,她就给父母买了一套房,又给弟弟买了一辆车。丈夫知道后却不干了,认为她挣的钱应该用到家里,应该有他的一半,并提出从此他们不再实行“AA制”。小雨认为二人一直是“AA制”生活,她挣的钱应归她支配,加之她对丈夫的所作所为十分寒心,遂提出离婚。丈夫却认为小雨挣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他要分一半。

    小雨很困惑,她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她挣的钱是否要在离婚时分给丈夫一半。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崔志敏律师。

    崔律师说,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崔律师认为,本案中的当事人小雨和其配偶刘阳实际生活中的各种“AA制”,因没有采用书面约定的法定形式,也没有对婚前财产、婚后各类财产进行具体约定,也没有对各类债权处理、债务分担进行约定等“约定财产制”的实际内容,故两人之间“约定财产”不成立,也不会生效。所以,小雨和丈夫刘阳的这种“AA制”,并不等于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二人离婚发生争议的处理只能归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因小雨结婚五年创业四年,看时间上“创业”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因此小雨创业挣的钱属于婚后的经营所得,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小雨挣的钱是否在离婚时要分给丈夫一半,崔律师称,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小雨和丈夫刘阳可以达成协议处理其共同财产;如果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s://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