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11时许,一辆白色轿车在邯郸市区沿水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华大街路口时,因限行被渚河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拦停。驾驶人是一穿蓝色上衣的男子,姓赵,邯山区人,民警问及限号情况,赵某自称知情,找客观理由说,他开车就在家附近活动,并不远行。
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驾驶人赵某100元罚款的处罚。赵某毫无异议,接受处罚。在赵某签字过程中,民警闻到其身上散发着一股浓烈的酒味。赵某承认头天晚上与朋友喝酒至凌晨。经现场呼气式测试,赵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2.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法民警带驾驶人在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血液里酒精含量高达336.4mg/100ml,属于醉驾行为。赵某面临驾驶证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并处拘留的处罚。
(苗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