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兆扬 通讯员 杨捷)近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田某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田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沧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赵某达与赵某忠等人存在矛盾。被告人田某得知此情况后,于同年4月1日晚,组织在黄骅某海鲜城一起吃饭喝酒的被告人田某某与赵某达、王某等6人(均已被判刑),带着凶器去中捷农场寻找赵某忠伺机报复。
当晚9时许,在中捷场部一十字路口东侧,田某带人将被害人史某及赵某忠、任某等人乘坐的车辆截停。王某等人持凶器对赵某忠、史某等人进行砍打,田某某参与打斗并使用匕首捅刺史某,致被害人史某头、胸、腹部等多处受伤死亡。案发后,田某、田某某均外逃。去年7月份,田某、田某某被沧州渤海新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
沧州中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为报复赵某忠,指使被告人田某某与另案处理的王某等6人分别携带斧子、匕首、猎枪等凶器,对赵某忠、史某等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史某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田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告人田某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某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并持匕首对被害人进行捅刺,系主犯。
鉴于被害人家属对田某、田某某的行为已表示谅解的事实,视被告人田某、田某某的其他犯罪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