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树永 段美)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这是我省首部古城保护专门法规,已于10月1日起施行。
正定1994年被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把古城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古城保护力度。条例提出,每年8月24日为“正定古城保护日”,并建立正定古城保护名录制度。
根据条例,损坏、迁移或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最高50万元、个人20万元罚款。在文物、名胜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上刻划、涂污或者擅自张贴悬挂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正定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破坏历史街区风貌的新建、扩建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能限期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在正定古城开展大型户外公益活动、群众文化活动、商业活动以及影视摄制等,应当依法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禁止私自使用热气球、无人机及其他飞行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