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树奇 孙继增 王佑婷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法律列举的几种例外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中,检察机关提出合法、合理、公正的量刑建议是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要求,更是发挥好其制度功能,激励嫌疑人及时认罪、真诚悔罪,提升司法效率的基本素能。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量刑协商是关键环节,量刑建议精准化是大势所趋。本刊今日将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量刑建议的内容、精准量刑建议的概念、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现等内容特作综合梳理解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量刑建议全新内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量刑建议全新的内容:量刑建议不再是控方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是控辩协商后的双方诉讼合意;量刑建议刑罚和刑期应当尽可能明确,努力实现精准化和规范化;量刑建议对控辩而言有遵守义务,对法院而言有尊重职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并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变革。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定罪一般已不成问题,量刑成为诉讼活动的重中之重。根据我国刑诉法的制度设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显然成为解决量刑问题的“牛鼻子”,也是能否真正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所在。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行使国家求刑权(求刑权,即公诉机关享有的对犯罪分子向法院请求具体刑罚的权力。——编者注)的活动,其公诉主张主要包括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伴随着法院开展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检察机关同步推行量刑建议,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公开公正”。量刑建议的最初推行,体现了公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量刑建议全新的内容,以实现更多的价值,对此要有充分认识,要加深对现行量刑建议重要性的理解和把握。
第一,量刑建议的生成:由单方到合意。以前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即控诉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现在,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的产物,是诉讼合意的表示。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要义是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基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推行这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在实体法上,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在程序法上,既是实行程序分流的一个重要制度设置,也体现了一个重大的诉讼理念更新,即由传统的“单方追究”转换为“控辩协商”,由控辩双方诉讼合意决定程序的适用和最终的处理。
第二,量刑建议的内容:由幅度到精准。认罪认罚从宽语境下的量刑建议,要努力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精准化和规范化。量刑建议的“精准”是指提出确定刑建议,也即对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明确、确定的建议,其更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机理。因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中,检察机关提出合法、合理、公正的量刑建议对于激励犯罪嫌疑人及时认罪、真诚悔罪,提升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量刑建议是其最能直观理解认罪认罚后实体后果的依据,量刑建议越精准,认罪认罚后的不确定性也就越低,从而避免庭审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如果量刑建议不确定,犯罪嫌疑人就缺乏足够的认罪动力,妨碍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实。
第三,量刑建议的效力:遵守与尊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对控辩审三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效力。简言之,对控辩而言,有遵守义务;对法院而言,有尊重职责。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同意量刑建议是衡量其是否愿意接受处罚的重要标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被告人通过认罪和认罚对依法享有的某些诉讼权利选择了放弃,除非出现特定情由,不得反悔。其次,量刑建议是法院量刑的基本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法律列举的几种例外情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此条体现了裁判方在合法范围内对“诉讼合意”的尊重和认可,是认罪协商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
再有就是,量刑建议对控方同样具有约束力。除法定原因外,控方不得违背控辩协商的结果,不得否定业已得到被告人同意并具结的量刑建议。同时,在控辩协商和诉讼进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注意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辩护人和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理解与把握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精准”是指提出确定刑建议,即对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明确和确定的建议。提出确定刑建议,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标准,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认可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不仅在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社会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的控辩双方之间协商司法的重要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协商是关键,其核心是量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导责任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出发,应当积极推动量刑建议的精准化。
提出确定刑建议,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标准,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认可度。
一是要将认罪认罚作为单独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初衷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只有对认罪认罚单独评价,才能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使其更有获得感,进而突显制度功能和价值。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价值还体现在诉讼分流、节约司法资源,认罪认罚既包括坦白、自首等认罪情节和赔偿损失、刑事和解等认罚情节,也包括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和对快速审理程序的选择,具有现有法律规定无法涵盖的单独评价的价值。因此,对认罪认罚单独予以评价并给予一定幅度的量刑优惠,注意给予认罪认罚情节额外的减让幅度,才能使建议更精准。
二是要根据认罪认罚不同阶段给予不同的量刑优惠。犯罪嫌疑人越早认罪认罚,越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为了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时要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不同阶段,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依次减少从宽幅度,给予差别对待,以鼓励其尽早认罪,推动量刑的实质公平。
三是要明确减免刑应当以法定的减免情节为前提。认罪认罚虽然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但具体从宽的幅度仍需以刑法规定为基础。在没有刑法规定的减轻情节情况下,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能跨档减轻处罚。如果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免情节,则不能直接依据刑诉法第15条提出减免处罚建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编者注)。
四是要设定从宽幅度的一般上限标准。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出发,推动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应当对从宽幅度设定上限,以避免减让幅度过大导致量刑失衡,罪责刑出现严重偏离,甚至出现刑罚减让负数的情况。
五是要准确把握社会调查评估的定位和价值。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实践中往往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一方面,重视社会调查评估作为提出缓刑建议的参考价值,增强缓刑建议的释法说理。另一方面,不能机械地将社会调查评估结论作为缓刑建议的必要条件和唯一依据。目前,社会调查评估机制尚不完善,只能作为缓刑建议的重要参考,是否能够提出缓刑建议,还要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判断,运用好检察裁量权,否则对可能原本可以提出缓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囿于缺少调查评估无法实现从宽。
六是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智慧司法是司法工作对大数据时代的迎接和适应,大数据分析技术能够在智能抓取相关量刑情节基础上,对刑期进行数据归纳、分析和智能输出。运用好大数据将会极大地辅助量刑精准化,未来量刑活动离不开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支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了检察官在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对检察官来说,要积极适应诉讼制度改革,转变司法理念,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克服畏难情绪,全面强化规范量刑意识。据悉,最高检将会同最高法共同修改完善量刑相关规范性文件,完善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出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标准。同时,也将加快建设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量刑系统,推动相关平台建设,辅助检察官精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