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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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琐事动拳头 同事“仗义”出手“相助”
致人轻伤双双获刑

    □ 本报记者 张乔

    男青年石某因为生活琐事与人发生口角,引发冲突,两次将人打伤。其中一次冲突中,石某的同事崔某不仅没有拉架,反而“友情援助”加入斗殴。结果,二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石某2015年来到省会石家庄打工。2018年3月的一天,石某结束了一天忙碌的工作,跟同事崔某等人约在外面吃饭喝酒,后又去歌厅继续喝酒唱歌。当晚,石某喝了一斤白酒、七八瓶啤酒,走路都开始打晃。唱到半途,石某踉跄着站起来去卫生间,在卫生间里不小心碰到了程某,两人为此发生口角,随后各自回到包房。直到当天午夜,石某、崔某等人从歌厅出来,石某拦下一辆出租车准备打车回家时,程某突然冲上来,把石某从出租车上拉出,并用拳头击打石某头部。石某的同伴崔某看到石某被打,赶紧“仗义”出手“相助”,与程某和赶来“救援”的苏某发生互殴。在一阵拳打脚踢中,苏某脸部重重挨了石某一拳,但双方并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也没报警,打完后便各自打车回家。第二天,苏某脸部肿了起来,到医院检查诊断为下颌骨多发骨折。

    过了几个月,石某再一次因为琐事跟人动起手来。2018年8月23日,石某因为充电费,与物业人员马某动起手来,一记重拳挥向马某右脸,导致马某受伤。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马某受伤后报警,石某被公安机关带走进行调查,后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苏某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石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石某的同事崔某随后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二人均有从轻情节,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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