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08月14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某村民一直在当地一家企业上班,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成伤残后——
能否按城镇居民收入 标准计算赔偿金

    □ 本报记者 张乔

    小英是某村农民,她10年前就在当地一家化工厂上班,单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今年5月,小英在下班途中被李某驾驶的汽车撞伤,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九级伤残。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小英向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要赔偿,认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赔偿金。保险公司虽然同意赔偿,但认为只能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理由是小英为农村户口,且一直在农村工作。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小英打来电话咨询,像她这样虽然生活在农村,却一直在企业上班,能否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明涛。

    邵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同时,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最终的适用标准。

    本案中,小英是农村户口,且生活在农村,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农村,保险公司据此提出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不无道理。但是小英一直在企业上班,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公司务工收入,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并非农业生产收入,按照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明显难以弥补损失。因此,邵律师认为,小英可以主张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在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还需要法官结合全案进行判断。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s://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